三、本計畫實施方式如下: (一)由分署補助地方政府下列事項: 1.辦理個案轉銜就業服務相關事項之費用。 2.提供地方政府發給庇護工場、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補助之經費來 源。 (二)由地方政府補助庇護工場、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下列事項: 1.受理及審查所轄庇護工場、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提出之計畫,並 於核定後發給補助;個案之補助由庇護工場、民間團體或事業單 位代為轉發。 2.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補助事項,得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並得運 用自籌經費,增加補助項目或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