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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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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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勞發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訪視、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課程之受理及核定。
(三)自辦、委辦在職訓練課程之規劃及專案訓練課程之核定。
(四)訓練津貼及訓練費用補助之審查、發放等事項,並督導管控事業單
      位確實申請參訓勞工訓練津貼。
(五)轄區內訓練班次資訊統計及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製作成果
      報告。
(六)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