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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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措施,指針對受影響勞工,提
供下列提升技能、穩定及促進就業等措施:
一、補助事業單位規劃辦理訓練。
二、協助減班休息勞工參加訓練。
三、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
四、維持僱用安定。
五、推動整合型就業服務。
六、支持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
七、擴大民間團體提供在地上工機會。
八、結合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服務上工機會。
九、提供微型企業貸款利息補貼。
十、其他支持勞工安定就業相關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本條例所稱支持勞工安定就業,包括下列提供受影響勞工提升技能、穩定及促進就業
等各項協助措施,將視國際情勢變化對就業市場之影響及勞工受衝擊程度,適時推動
:
一、補助事業單位規劃辦理訓練:事業單位規劃辦理員工訓練計畫,得申請補助訓練
    費用,以提升員工職能及穩定僱用。
二、協助減班休息勞工參加訓練:支持減班休息勞工利用減班休息期間參加訓練課程
    ,增進工作所需專業職能,以穩定就業。
三、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協助失業或待業青年參加職前訓練或產業新
    尖兵計畫等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並提供訓練獎勵金。
四、維持僱用安定:為穩定勞工就業,針對減班休息勞工提供薪資補貼,除依就業保
    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所定僱用安定措施請領薪資補貼額度外,依本辦法加給薪資
    差額百分之二十。
五、推動整合型就業服務:考量失業勞工轉業不易,透過整合型就業服務,鼓勵雇主
    聘僱失業勞工,協助勞工再就業或轉業。
六、支持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鼓勵初次尋職青年積極尋職及穩定就業,發給尋職
    津貼及就業獎勵,協助順利接軌職場。
七、擴大民間團體提供在地上工機會:補助民間團體提供短期上工機會,每小時依最
    低工資發給上工津貼,安定經濟生活。
八、結合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服務上工機會:結合政府機關(構)提供部分工時公共服
    務上工機會,每小時依最低工資發給上工津貼,安定經濟生活。
九、提供微型企業貸款利息補貼:提供微型創業貸款者暫緩繳付本息及展延還款期限
    等協助措施,減輕資金壓力。
十、其他支持勞工安定就業相關措施:主管機關得審酌就業市場情勢變化狀況及勞工
    受衝擊影響程度,並視實際需求,適時提供其他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