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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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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勞發署所屬各分署、分署所屬就業中心與臺北市政
    府及高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獎補助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等事項。
(三)訓練品質之查核訪視、訓後就業追蹤、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四)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五)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
(六)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