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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緩衝車使用安全管理指引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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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義
    緩衝車指為加強防護施工人員及機具安全,避免遭受失去控制之車輛
    撞擊,於車流上游側,以移動性緩撞設施(係由適當之緩撞材料擺設
    於該設施上)連結於曳引之車輛後方,利用曳引之車輛或移動性緩撞
    設施之重量加諸於路面之摩擦力,以緩撞材料被撞後變形吸收撞擊動
    能,達到減緩車輛突入對操作人員及施工人員衝擊之專用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