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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工協助災後清理安全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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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變措施
(一)熟悉救災單位規劃的集合地點與撤離路線。
(二)遇突發狀況(如地震、土石流、溢流、潰堤)應立即撤離至安全區
      域。
(三)若發生事故或受傷,應立即停止作業並通知現場負責人或救護單位
      ,並以乾淨紗布加壓止血,並儘速就醫。
(四)嚴重事故應通報當地政府或消防單位,並依指揮中心或相關單位指
      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