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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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搶先吸引取得世界大學排名前二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來我國從事專業工
作,參考英國「高潛力人才簽證」制度,核給工作許可,無須經雇主申請,本法
第十一條定明渠等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本法第四條之專業工作,
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一項後段依據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定明外國人許可期間為二年,期滿不得延期
及重新申請。
三、第二項定明勞動部為審查許可,得會商本法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教育部或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四、外國人許可期間屆滿者,得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續留臺從事專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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