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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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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溢領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於本局核定函送達後十五日內返還,未於期
    限內繳還,經本局以書面催告後,逾三十日仍未繳還者,移送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分署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