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噪音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 條 之 1 規定,採取聽力保護措施。 前項聽力保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者,雇主應依 作業環境特性,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 100 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