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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聽力保護措施辦理原則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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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噪音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  條
    之 1  規定,採取聽力保護措施。
    前項聽力保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者,雇主應依
    作業環境特性,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 100
    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