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所定培訓對象,為有意願擔任調查專業人士之下列人員:
(一)本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之人員。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執業律師、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2.現任本部、地方主管機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或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
3.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專校院講師以上職級,並教授職業安全
衛生、勞資關係、人力資源管理、心理或法律相關課程達三年以
上。
4.曾任或現任勞工行政或勞動檢查工作達三年以上。
5.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護理人員資格,且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達三年以上。
(三)具處理勞動權益相關事務經驗,且經地方主管機關推薦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