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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準則所定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為事業單位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以各地區該單位僱用勞工之人數,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