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及增訂第 3-1  條條文,自
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1 條
勞工或前條第五項所定遺屬或法定代理人經核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扶助代
理酬金,並經雇主於同一訴訟程序中提起反訴者,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
序,申請第二條第一款之扶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實務上,勞工因第三條第一項之事由向雇主提起訴訟後,常遭雇主提起反訴
    請求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等情形。
三、考量此類案件之反訴標的法律關係所發生之原因,與本訴標的法律關係所發生之
    原因,往往均與雙方僱傭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相關,且彼此間之請求有相當關連
    ,爰為有效落實勞工訴訟扶助措施之宗旨並兼顧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增訂第三條
    之一規定,如勞工、勞工之遺屬或法定代理人請求之事由為第三條第一項之範圍
    ,並符合非屬有資力等要件而依第三條第一項准予扶助者,勞工作為反訴被告部
    分之爭議亦納入扶助範圍,以期完整維護勞工應有權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