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應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機制。 工會財務事務處理之項目、會計報告、預算及決算編製、財產管理、財務 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工會之成立即屬社團法人之性質,其財務牽涉整體會員權利,故於第一項明 定工會應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之自我審查機制。同時為給予工會得依循原則 ,以維護會員權益,爰於第二項增訂工會財務處理準則之訂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