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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30 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包括意圖阻
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
間接不利之對待。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除前項規定情形外,
並包括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
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不利待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之定
    義。
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其他不利之待遇,除第一項規定情形外,以勞
    工係依工會議決參與爭議行為,應以團體責任吸收個人責任,尚應包括雇主對於
    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給予不利待遇情形,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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