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30 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
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公法上之請求權,因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之一致,有將本
條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之必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