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後,應於繳納期限 內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繳納,並領回收據聯作為繳納保險費之憑證。 前項繳款單於保險人寄送之當月底仍未收到者,投保單位應於五日內通知 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並於寬限期間十五日內繳納;其怠為通知 者,視為已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達。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使雇主善盡按時繳納保險費責任,爰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 ,於第二項增訂投保單位未收到繳款單,如怠為通知保險人,視為繳款單已依限 寄達之規定,並酌修文字。
一、考量投保單位繳納保險費之便利性,除金融機構外,保險人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已新增便利超商亦可代收繳保險費服務,非僅限金融機構,爰修正第一項之規定 。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