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依第三百 一十三條規定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並應視需要設置平常照明系 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