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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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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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對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管理,及確保訓練單位辦訓資料之正
確性,爰增訂第一項有關訓練單位對於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相關文件,應依
公告之內容、期限及方式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
二、刪除第二項「勞工」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十八條說明一。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遞移為第二項及第三項。
-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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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援引條次配合調整。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配合移列併入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項,增列訓練單位停止辦理教育訓練業務時
,應於十五日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