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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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第一種壓力容器、第二種壓力容器附屬品之管理
。
二、安全閥應調整在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設有二具以上安全閥時,至少一具應調
整在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
力之一‧○三倍以下吹洩,以防止各安全閥同時吹洩,大量排放,造成危險。調
整安全閥先後吹洩,操作人員可於此期間迅採降壓等措施。
三、壓力表於使用中,應不得受有礙其功能之振動;其內部應不致凍結或達攝氏八十
度以上高溫,以防止損壞。
四、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應明顯標示於壓力表之刻度板上,以利監視。
五、現行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併入本條。
-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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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左列修正為下列,一.○三修正為一點零三。
二、本條規範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管理,所稱壓力容器包括第一種壓力容
器及第二種壓力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