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雇主在地盤鬆軟或地下有埋設物等處所,致移動式起重機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
用起重機進行作業。但在該起重機下方鋪設具有充分強度之鐵板或墊料等,可防
止該起重機翻倒者除外。
三、移動式起重機下方使用之墊料,最常用者為墊木,質輕好搬,不易滑動,尤其小
型工程作業現場較具接受性。除非大型工地或碼頭邊作業必須配合使用非常大面
積鋼板外,否則,因外伸撐座與鋼板同為鋼材,彼此間摩擦係數較小,致易滑動
,如重心位置不對,吊舉旋轉時,小塊鋼板會造成鋼板滑移之危險,故應有足夠
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