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實施檢點,並採取必要措施 : 一、每日應實施檢點者: (一)第七條之輸氣管、第九條之排氣管及前條之通話設備。 (二)輸往作業室、氣閘室之輸氣調節用閥及旋塞。 (三)作業室、氣閘室之排氣調節用閥及旋塞。 (四)作業室、氣閘室之輸氣用空氣壓縮機之附屬冷卻裝置。 (五)第十三條之用具。 二、每週應實施檢點者: (一)第十一條之自動警報裝置。 (二)作業室、氣閘室之輸氣用空氣壓縮機。 三、每月應實施檢點者: (一)第十條及第三十六條之壓力表。 (二)第八條之空氣清淨裝置。 (三)設置於沈箱、壓氣潛盾等之電路。 雇主依前項規定實施檢點,其檢點、改善或採取必要措施,應作成紀錄, 保存三年。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二項中,文字作部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