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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30 條
雇主對高壓電氣設備,應於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高壓受電盤及分電盤 (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 之動作試
    驗。
二、高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自備屋外高壓配電線路情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