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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第 30 條
勞工之服裝應為棉質品,凡有接觸火藥之人員,應著防火圍裙、護目面罩
、防塵或防毒口罩、安全帽、能減少磨擦之膠鞋或布鞋,以減少皮膚暴露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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