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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30 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
者,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
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
六條之限制。
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其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
資、保險費、保險給付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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