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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30 條
經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停工之事業單位,得於停工之原因
消滅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申請復工之條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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