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 加職業訓練。
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原無學籍與職業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 之意旨,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退伍者就業。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