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相關網站
民意信箱
輔助說明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英
第 30 條
(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提供求職紀錄)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 ,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19)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