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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30 條
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
申請程序。
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
起六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但未能於規定期
限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三個月內引進。
雇主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
顯示立法理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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