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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雇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認定後,得申
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
    方案。
二、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
    方案。
雇主符合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核定之離岸風電產業人力
補充行動方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
人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認定函所定完成投資期限後一年內,一次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核定「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
    稱回臺投資案),為促進國內經濟發展,針對回臺投資或擴廠之雇主,倘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回臺投資案所定下列資格者,得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
    國人:
(一)受國際貿易衝擊、曾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達二年以上、投資之產線具備智慧技
      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屬五加二產業創新領域。
      2.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4.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經認定投資項目與國家重要產業政策相關。
(二)屬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
      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三)新增投資計畫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核發之日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
      1.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一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一百人,或增加聘僱國內勞
        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2.其他產業之製造業一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五十人,或增加聘僱國內勞工
        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第二項明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回臺投資案資格之廠商,向勞動部
    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之期限,且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案例:甲廠商經經濟部
    所核發之認定函所定完成投資期限為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則甲廠商最遲應於
    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勞動部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
    需要,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三、離岸風電產業係屬政府重要施政之「五加二創新產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
    之一。考量離岸風電產業屬新興產業,為補充國內離岸風電相關產業人力與人才
    缺口,經濟部提報「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並經行政院一百十年七月
    二十六日核定,以擴大離岸風電產能與鼓勵外來投資,預估可創造超過二萬人次
    的人力需求。
三、配合行政院核定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雇主得申請招募許可,以聘僱
    外國人從事該方案工作,爰修正第三項文字。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一、為促進國內經濟發展,行政院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核定經濟部所提修正「歡迎
    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回臺投資案),延長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針對回臺投資或擴廠之雇主,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符合回臺投資案所定相關資格者,得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人,惟本次行政院
    核定之回臺投資案有關引進外國人措施內容與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核定內容,
    即申請期間、雇主聘僱外國人比率與新增聘僱國內勞工薪資有所調整,爰修正第
    一項規定。
二、第一項各款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期間,規定於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
三、符合第一項第二款回臺投資案之雇主,需為赴中國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投資,投
    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需具備人工智慧運用元素,逐步落實減碳排之企業,且有下
    列情形之一:
(一)屬五大信賴產業、大健康產業、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五加二產業創新領域。
(二)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三)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四)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五)經認定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要產業政策相關。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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