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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30 條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
求勞工繳回。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明定雇主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費用,不得因勞工離職,而要求繳回或賠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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