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日前辦理退訓者 ,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非學分班訓練單位至多得收取本署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者 退還學員。 (二)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署核定訓 練費用百分之五十。但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