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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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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學校最近一年內未有審計會計相關重大違規紀錄。
      學校向教育部申辦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或其他類似學程
      ,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
      企業於最近一年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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