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30
三十、職訓中心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臺北市。
  (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高雄市(不含經濟部加工出口
        區各園區)。
  (三)北區職訓中心:臺北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
        江縣。
  (四)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
  (五)中區職訓中心: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
  (六)臺南職訓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縣市。
  (七)南區職訓中心:高雄縣及位於高雄市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各園區
        、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