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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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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訓練單位至遲應於開訓三日前函送課程表至轄區分署備查,並於開
      訓後十四日內函送訓練課程開班學員名冊、預估參訓學員補助費用
      清冊、參訓學員身分證影本、契約書影本及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
      表等開訓資料至轄區分署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