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裁決委員於詢問程序終結前,應給予當事人雙方最後陳述意見之機會 。 詢問程序終結後,主任裁決委員認有必要者,得聽取出席之裁決委員意見 ,再召開詢問程序或調查程序。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第二十二點,有關最後陳述意 見等規定,涉及當事人雙方權益甚鉅,為確保詢問程序之正當性,並期詢問程序 之周全,爰於第二項增列主任裁決委員認有必要者,得再召開詢問程序或調查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