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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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30 條
主任裁決委員於詢問程序終結前,應給予當事人雙方最後陳述意見之機會
。
詢問程序終結後,主任裁決委員認有必要者,得聽取出席之裁決委員意見
,再召開詢問程序或調查程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第二十二點,有關最後陳述意
    見等規定,涉及當事人雙方權益甚鉅,為確保詢問程序之正當性,並期詢問程序
    之周全,爰於第二項增列主任裁決委員認有必要者,得再召開詢問程序或調查程
    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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