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本部得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組成智慧財產 權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智審小組)。
智審小組組成之規定。
「本會」修正為「本部」。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增訂之管理機制,增訂所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