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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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手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時,逾試題或裁判長當場宣告規定之時間十五分鐘內未
進入該場地時,則視同放棄參加熟悉場地的權利,且亦不能針對熟悉場地所進行
之各項作業程序疑義或異議申請之權利。但隔日的競賽仍可繼續參賽,以減少選
手因故無法繼續參賽之遺憾。
二、選手於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對於大會提供之機具設備、工具或材料等有疑義者
,應立即提出,若未提出,競賽開始時,則有不得再提出疑義的規定,以利要求
選手認真了解及聽從各項規定,對其他選手以示公平。
三、裁判長及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人員)對於選手疑義應立即處理,經確認無誤,要
求選手簽名,雖事後選手不得異議,但有選手簽名證據,可減少事後發生爭議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