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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廢止)
30
三十、其他專案項下,對於訓練單位之資格、經費編列標準與支付方式、
      就業認定方式及就業率核算標準另有規範時,應優先依各該規定標
      準辦理(如:原住民訓練、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推動事業單位
      辦理失業者職前培訓計畫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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