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對驗證機構之認可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驗證 機構得申請展延。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展延時,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公告認可規定。
明列驗證機構經認可執行型式驗證業務之期限及可申請延展之指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