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中央主管機關得予 補助。
一、為鼓勵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活化及充分運用高齡者人力資源,以傳承其 知識、專業技術、人脈及經驗,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二、所稱「依法退休」,係指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公務人員退休金、教職 員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退伍金)或公營事業 退休金,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