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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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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應定期追蹤查核申請者之執行情形,
      追蹤個案後續就業狀況(附件十二)及滿意度調查(附件十三),
      並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隨時派
      員瞭解本計畫辦理情形。
      地方政府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推諉查核者,得
      酌減或不予其次年度之計畫補助經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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