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應定期追蹤查核申請者之執行情形, 追蹤個案後續就業狀況(附件十二)及滿意度調查(附件十三), 並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隨時派 員瞭解本計畫辦理情形。 地方政府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推諉查核者,得 酌減或不予其次年度之計畫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