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臨 時工作津貼應合併計算,二年內申領期間最長六個月。
為避免重複領取臨時工作津貼,限制合併領取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 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所定臨時工作津貼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