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本法所定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 格;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不符合本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者,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 給付,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前二項給付返還規定,於受益人、請領人及法定繼承人準用之。
一、為避免巧取保險給付之道德危險,致侵蝕保險財務,爰參照國民年金法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不符合本法規定加保者之處理方式。 二、為維護保險給付之公平合理及保險財務之健全,爰參照國民年金法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定明不符請領條件者,其溢領或誤領之處理方式。 三、第三項定明前二項有關給付返還之規定,於本保險之受益人、請領人及受領給付 者之法定繼承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