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醫療機構辦理下列各款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額外補助;其補 助基準如附表二: 一、辦理職業病通報,超過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件數。 二、院內轉介職業傷病個案。 三、辦理疑似職業病實地訪視,並完成訪視報告書。但屬臨場健康服務之 訪視者,不予補助。 四、前款訪視經診斷為職業病,並完成職業病評估報告書。 五、輔導網絡醫院辦理第十八條所定事項。
為鼓勵認可醫療機構提升診治服務量能、院內轉介職業傷病個案、職業病通報、辦理 疑似職業病實地訪視調查及輔導網絡醫院辦理第十八條所定事項,爰明定認可醫療機 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額外補助,其補助基準如附表二。另為免補助浮濫,資源重 複使用,有關第三款之疑似職業病實地訪視,如係醫護人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辦 理臨場健康服務所為之訪視,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