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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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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依雇主僱用婦女人數計算,每提供職場支持輔
      導措施滿三十日,每人補助雇主五千元,未滿三十日不予補助;最
      長核發十二個月。
      雇主申領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補助人數,以第一次申請日前最近一
      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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