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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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條係新增。
二 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其工作時間之變更原則。
- 民國 87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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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定對於在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無法獲得保障,有違國際勞工公約保護妊娠
、哺乳期女性勞動者之精神。為補充法律規範保障之不足,故於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中增列排除妊娠或哺乳期間女性勞工適用之規定。
-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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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爰酌修第二項規定,使臻明確。
-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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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配合第三十條勞資協商機制之修正,第一項序文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之規
定,爰修正為「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二 第一項第一款配合第三十條規定修正之。
三 第一項第四款配合第四十九條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修正之。
四 第二項依法制體例及朝野協商結倫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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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三款例假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二
項第三款規範,爰予刪除,原第四款款次遞減。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