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03-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其熱危害風險等級達表三熱指數對照表第四級
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勞工作業時間短暫或現場設置確有困難,
且已採取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六所定熱危害預防措施者,不在此限:
一、於作業場所設置遮陽設施,並提供風扇、水霧或其他具降低作業環境
    溫度效果之設備。
二、於鄰近作業場所設置遮陽及具有冷氣、風扇或自然通風良好等具降溫
    效果之休息場所,並提供充足飲水或適當飲料。
顯示附件圖表
  1. 表三:熱指數表.PDF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時,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本應依第三百二
    十四條之六規定,採取相關危害預防措施,惟因近年來氣候變遷造成極端高溫天
    氣逐漸頻繁加劇,增加熱危害風險,為加強戶外熱危害高風險作業之管理強度,
    規範熱危害風險等級達第四級以上者,雇主應設置必要之遮陽、降溫設備、適當
    休息場所及提供充足飲水或適當飲料之規定。
三、為評估工作場所熱危害風險等級,及考量雇主及勞工易於取得之氣象參數,爰參
    考美國海洋暨大氣總署國家氣象局(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Weather Service, NOAA NWS)所採用之熱指數(
    Heat Index, HI)作法,透過「溫度」及「相對濕度」所對應之熱指數值,以評
    估作業現場熱危害風險等級。雇主應參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所在區域或臨近
    觀測站之溫度及相對濕度資訊,依表三找出作業現場對應之熱指數值及熱危害風
    險等級,採取熱危害預防措施,相關資訊亦可運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置之
    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預防行動資訊網(https://hiosha.osha.gov.tw/)查詢
    。
四、當戶外工作場所之熱危害風險等級達第四級以上時,作業現場熱危害預防之設備
    及設施,應優先適用本條規定,以保障戶外作業勞工之安全及健康。後段但書規
    定係考量部分戶外作業勞工之工作型態屬於作業時間短暫,如每日作業時間在一
    小時以內者,或設置遮陽設施確有困難,如大範圍內不定點或不定時移動等,爰
    針對該等工作型態,雇主如已採取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六所定熱危害預防措施者,
    予以排除適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