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有發散大量熱源之熔融爐、爐灶時,應設置局部 排氣或整體換氣裝置,將熱空氣直接排出室外,或採取隔離、屏障或其他 防止勞工熱危害之適當措施。
散發大量熱源應藉由機械通風方式,強制將熱源排出室內,以防止勞工熱危害。爰增 列應設置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裝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