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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308 條
雇主對坑內之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溫度在攝氏三十七度以 上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已採取防止高溫危害人體之措施、從事救護 或防止危害之搶救作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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