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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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08 條
雇主對坑內之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溫度在攝氏三十七度以
上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已採取防止高溫危害人體之措施、從事救護
或防止危害之搶救作業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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