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64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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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並將「呈報」、「令」等文字予以修正為「函送」、「請」,第一項第三款改為會計
報表始符實際。
-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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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一款配合第四章之規定,將「職員」修正為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
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原第五款與工
會會務無涉,爰予刪除;其餘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工會相關資料,以保
障會員權益及促使工會會務更臻健全。